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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及減輕本市基地開發行為對交通
    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交通整體規劃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地開發:指在特定基地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或其他工事,或對
    土地或建物之任何使用產生實質改變者。
    (二)開發單位:辦理基地開發行為者。
    (三)基地開發交通影響:指基地之開發計畫實施,對於周遭交通運輸
    系統、交通型態或服務水準之改變,進而影響原交通運輸系統所
    能提供服務水準者。


三、本府為審查交通影響評估事項,得設本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交通局另定之。



四、申請基地開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達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送審
    基準時,開發單位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由
  本府交通局核備:
    (一)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二)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申請階段者。
    (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報告書應專冊提送。報告書內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三
  條及桃園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檢核表(如附表四)規定辦理。


五、開發單位應依下列時程提送報告書:
   (一)配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程序,於審議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同時進行交通
        影響評估審查。
    (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四)配合建造執照申請程序,於本府建築管理處收件後,同時進行交
        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五)同一基地開發案已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於建造執照申請階段,檢附原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之審查意見,免
        提送報告書。
    前項報告書經核備後,由本府交通局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備查。


六、本府得依審議小組決議請開發單位提出定期交通監測評估報告書,以
    瞭解基地開發後之實際交通影響,並與原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之預測
    結果相互比對。
  開發單位未依報告書執行交通疏緩措施、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交通監
    測計畫或基地開發對於鄰近交通造成非預期中之影響時,本府交通局
    得要求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七、開發單位於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後,如有變更開發基地面積、樓地
    板面積、設計停車位數、基地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或未能依評估報告
    目標年期完工或營運者,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變更報告書送本府交通
    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