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作業,建立標準化處理流程、案件管制稽催及年度稽徵業務考核作業
規範,以期有效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達到保障納稅者權益及提
高行政效率之目標,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選任簽報作業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
項受理派案單位為法務科;管制及研考單位為服務科;其他相關作業
另按性質分派。
三、納保官選任作業及外部資訊公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務科應於每屆納保官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請人事室提供現任薦
任八職等以上,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稅務工作十年
以上,最近五年年終考績至少三年考列甲等,且無考列丙等及曾
受懲處、懲戒或刑事處分情事之人員名冊後,簽報局長指派次屆
納保官。指派結果除通報人事室及服務科外,另將納保官姓名及
聯絡方式陳報財政部備查。增派、減派或改派納保官時,亦同。
(二)人事室接獲法務科通報納保官派任結果後,即應製發新派任納保
官之職名章或於任期屆滿後收回原納保官之職名章,並發布人事
命令。
(三)服務科應依財政部賦稅署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
十月五日中午十二時前,更新本局網站所公開納保官之設置情形
(如附件 1-1 )、納保官專業背景(如附件 1-2 )、納稅者
權利保護案件辦結情形統計表(如附件 1-3 )及訓練及宣導執
行情形統計表(如附件 1-4 )。
四、納保官職權如下:
(一)主任納保官:監督及審核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必要
時得代理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案件。
(二)納保官:
1、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2、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3、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
4、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五、納保官因連續差假十個實際工作天以上或有應行迴避事項,應簽報主
任納保官指派其他納保官代理或將案件改分派其他納保官,並於簽准
後通知法務科派案人員辦理分案派查代理人或辦理改派作業。
六、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之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申請書符合標準格式(如附件 2 )。
(二)申請內容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
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之權利保護事項。
(三)敘明請求納保官協助。
七、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之受理及派案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向總局申請案件:
1、書面申請:總收文人員收件後,於公文線上簽核暨管理系統
( QIA )登錄基本資料並將案件分派至總局納保組,再由
法務科派案人員派予承辦納保官後,將申請書交予承辦納保
官。
2、言詞申請(含電話申請):
(1)納稅者不以書面而以言詞方式申請者,由納保官聆聽申請
事由後,製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如附件 2 )
,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聯絡方式、申請類型及具體申請
事項等,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並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
(2)納保官於製作書面申請文件後,應將該文件及納稅者所提
供其他資料交總收文人員,續依第一目書面申請案件之方
式辦理。
(二)向分局申請案件:
1、書面申請:
(1)分局總收文人員收件後,立即將申請書傳真或製成電子檔
傳予法務科派案人員,至遲應於次日將正本交換至法務科
派案人員。
(2)法務科派案人員收到傳真或電子檔後,將申請書送總局總
收文人員掛文,後續依第一款第一目以書面向總局申請案
件方式辦理。
2、言詞申請(含電話申請):
(1)納稅者不以書面而以言詞方式申請者,分局人員得利用電
話、網路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納稅者直接與納保官對
話。納保官聆聽申請事由後,續依第一款第二目以言詞向
總局申請案件方式辦理。
(2)分局人員如未能依前述方式使納稅者直接與納保官對話者
,由分局人員聆聽申請事由後,製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聯絡方式、申請類型及具
體申請事項等,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並請其簽名或蓋
章確認後交分局總收文人員掛文,續依第二款第一目以書
面向分局申請案件方式辦理。
(三)網際網路申請案件:納稅者經由網站線上提出申請者,由法務科
派案人員每日定時上網收件後,依總局收文方式辦理。
八、案件派查後,納保官應先詳閱申請人申請事由、內容及所附有關資料
,並分別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保官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或權
責單位,並副知申請人:
1、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之全部或一部為無管轄權。
2、申請事項非屬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所定權利保護事項範圍,應依一般申請案件或行政救濟
案件辦理。
(二)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定相當期間命申請人補正:
1、申請書未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
要點第十點規定記載。
2、無具體內容。
3、申請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4、其他不合法定程序。
(三)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保官於派案或逾期不補正後十日
內撰寫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如附件 3 )並簽核,答復
申請人不予受理:
1、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序、格式,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
期不補正。
2、同一權利保護事項之申請事由,曾經辦理並已明確回復處理
結果,仍重複申請。
3、非屬權利保護事項且申請內容並未涉及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事
項者。
4、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或成立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四)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保官得不作成納稅者權利保護事
項處理書而予以結案,並應答復申請人:
1、撤回申請。
2、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於通知面(協)談期日不到
場,經另訂期日通知,屆期仍未到場。
九、納保官為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進行調查。申請人提供調
查之證明文據等資料,納保官應核對正本,不能以正本附卷,另以影
本或樣本代替者,應予核對無誤後,在影本或樣本加註「本件與正本
相符」並簽章。
十、納保官於辦理溝通與協調及申訴與陳情等程序時,應將處理意見提供
權責單位審酌,並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原處理方式無違法或不當,且無面(協)談必要者,應即敘明理
由答復申請人。
(二)有面談必要者,應指定期日及處所與申請人進行面談,並得通知
權責單位派員到場說明,於面談時或面談後答復申請人辦理情形
。
(三)有協談必要者,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及本局
稅務案件協談作業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協談,納保官應積極進
行溝通與協調。如協談獲得共識者,由權責單位做成協談紀錄,
並儘量遵照協談結果為適當之處理。納保官於協談後將後續辦理
情形答復申請人。
(四)納保官與權責單位就審理程序中之稅捐及裁罰爭議案件發生見解
歧異時,如於違章審理階段,違章審理人員應將納保官審查意見
併入審查報告書,依程序提交裁罰審議小組討論;如於復查階段
,復查員應將納保官審查意見併入復查案件審查報告書,提交復
查委員會討論。
十一、納保官於辦理救濟諮詢與協助事項時,應告知申請人所提供之諮詢
與協助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由辦理行政救濟案件之復查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各級行政法院,本於其確信見解,為妥適處理
。
十二、納保官應依下列規定撰擬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及結果答復:
(一)除有第八點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外,納保官應將辦理納稅者權利
保護事項之處理情形與結果逐案作成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
書。納稅者之建議有採行之必要及可能性,惟因法令限制未便
採行者,得敘明理由建議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改進或作為研
擬修法之參考。
(二)納保官應就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結果,針對案情內容
、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用
語答復申請人。其以言詞答復處理情形並經申請人同意免以書
面答復者,納保官得將答復內容要旨及申請人同意情形,扼要
敘明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不另以書面答復申請人。
(三)納保官得視原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內容及辦理情形,依職
權轉換為其他權利保護事項,並將轉換情形,於答復申請人時
併予告知。
(四)主任納保官及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對外行文時,應
以本局之局文為之,並以「保」字為發文字號。
(五)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除屬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
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九點規定結案及移轉他轄案
件外,辦結案件均應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復「稅捐稽徵機
關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 4 ),
並由服務科管制人員蒐集彙整。
十三、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之公文決行層級如下:
(一)結案文書(如逕予結案函及不予受理函)除特殊或重大爭議案
件由一層決行外,原則由主任納保官決行;納稅者權利保護事
項處理書由副局長以上決行。
(二)非結案屬程序性事項文書(如通知補充說明函):除案件展延
由主任納保官決行外,原則上由納保官決行。
(三)局年度工作成果報告:由局長決行。
十四、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如下:
(一)申訴與陳情案件處理期間為三十日,其餘類型案件處理期間為
六十日。
(二)因故未能如期辦結者,經主任納保官核准後得於原處理期間之
限度內延長一次。
(三)申請案件同時包含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及其他類型者,一律分類
為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類型;申請案件同時有申訴或陳情及
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類型者,一律分類為申訴或陳情案件類型
。
十五、稽催及管制作業規定如下:
(一)服務科應依下列期限編製下列各種報表,送主任納保官核閱:
1、權利保護事項案件未結明細表:每週第一個工作日。
2、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工作執行績效表:每月三日前。
(二)服務科應依財政部賦稅署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及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前,統計截至上個月底辦理成效,編製本
局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工作執行績效表(如附件 5 ),以電
子郵件方式提供輪值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順序如附件 6 )。
十六、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年度工作成果報告撰擬規定如下:
(一)納保官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將上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
案件,參照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工作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 7
),撰擬年度工作成果報告(不含撰擬「壹、納稅者權利保護
官之設置、資訊公開情形」),陳核至主任納保官。
(二)主任納保官應指定納保官,彙整各納保官之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撰擬局年度工作成果報告,陳核至局長後,於每年一月底前
陳報財政部賦稅署。如當年度稽徵業務考核績效報告資料提供
日期早於一月底前,則按稽徵業務考核績效報告資料提供日期
提供,並併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報告光碟。
(三)法務科及服務科應提供納保官撰擬年度工作成果報告相關統計
數據、報表及其他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