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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教育訓練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壹、前言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各承辦人員於各項訓練工作
  辦理獎懲時能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貳、教育訓練各項業務之敘獎標準

二、辦理職前訓練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一)測驗成績前三名之新進人員。
  (二)測驗教官、助教。
  (三)業務承辦人、主管。



三、辦理實務訓練及師徒制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指導人員各嘉獎一次,且每月以一次優蹟累計。
  (二)業務承辦人、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編撰本局年度消防年報,彰顯施政績效,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總編輯、執行編輯人員各嘉獎二次。
  (二)各科、室、中心、大隊編輯人員嘉獎一次。



五、編撰本局消防季刊,彰顯施政績效,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總編輯、執行編輯人員各嘉獎二次。
  (二)各科、室、中心、大隊編輯人員嘉獎一次。
  (三)投稿經錄取刊登者,全年三篇以上人員嘉獎一次、六篇以上者嘉
    獎二次。



六、編撰本局年度記事本,將本局各項績效、活動照片,於記事本上彰顯
  ,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七、辦理少年消防防護團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工作人員及輔導人員各嘉獎二次。
  (二)支援活動之外勤人員各嘉獎一次。
  (三)業務承辦人小功一次,主管嘉獎二次。



八、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辦理博、碩士班、消防系、二技、消佐班之招生應
  試作業,人事室及業務單位承辦人各嘉獎二次。



九、配合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及二技學生寒、暑假實習,分派實習單位、
  指派實習指導員及交付作業等工作,業務承辦人及實習指導員各嘉獎
  一次。



十、辦理警專實習生寒假實習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實習指導員各嘉獎一次,實習指導官四分之一各嘉獎一次。
  (二)業務承辦人、協辦人、主管各嘉獎一次。



十一、辦理常年訓練學、術科訓練,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予以敘獎:
   (一)學科測驗成績優異達各梯次前三名,各嘉獎一次。
   (二)術科測驗成績優異達各梯次前三名,各嘉獎一次。
   (三)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術科訓練教官八分之一、業務協辦人、
     主管各嘉獎一次。



十二、辦理常年訓練體能普測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
   (一)各大隊參與常年訓練體能普測成績優異前七名者。
   (二)各大隊承辦人、副大隊長。
   (三)業務承辦人、主管。



十三、辦理救助隊複訓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一)參與助隊複訓測驗成績為各梯次前三名者。
   (二)訓練教官二分之一人。
   (三)業務承辦人、主管。



十四、辦理各項競技比賽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參與各項競技比賽,成績為各組第一名者嘉獎二次,第二、三
     名者各嘉獎一次。
   (二)工作人員三分之一嘉獎一次。
   (三)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十五、辦理救助隊訓練,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參與訓練人員測驗成績達全隊前一至三名者,嘉獎二次,成績
     四至五名者,嘉獎一次。
   (二)擔任救助隊訓練各項課程訓練教官各嘉獎二次,隊職官記功一
     次。
   (三)業務承辦人記功二次,主管記功一次。



十六、辦理大貨車、聯結車駕駛訓練,參訓人員百分之百完成考照並取得
   駕照,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十七、辦理潛水訓練,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測驗成績達全隊一至三名者,各嘉獎一次。
   (二)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十八、參加市長盃龍舟賽,成績優異達前六名者,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參賽人員各嘉獎二次。
   (二)訓練教官嘉獎二次,工作人員三分之一各嘉獎一次。
   (三)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十九、有關救災能力訓練暨評比考核敘獎,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經普測評定個人成績,成績滿百且負重訓練秒數為各組最優之
     甲組一至十五名、乙組一至六名、丙組一至六名各予以嘉獎二
     次,甲組一六至三十名、乙組七至十名、丙組七至十名各予以
     嘉獎一次。
   (二)經普測評定消防車快速射水成績第一名者,受測人員每人各小
     功一次,成績第二至三名者,受測人員每人各嘉獎二次,成績
     第四至五名者,受測人員每人各嘉獎一次。
   (三)經普測評定大隊成績第一名者,其有功人員予以總計嘉獎八次
     以內之獎勵。
   (四)經普測評定分隊成績第一名者,其有功人員予以總計嘉獎八次
     以內獎勵,成績第二、三名者其有功人員予以總計嘉獎六次以
     內獎勵,成績第四、五名者其有功人員予以總計嘉獎五次以內
     獎勵,成績第六、七名者其有功人員予以總計嘉獎三次以內獎
     勵。
   (五)執行本案出力工作人員三分之一各嘉獎一次,業務承辦人嘉獎
     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二十、為提昇消防人員游泳能力,各大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敘獎:
   (一)各大隊所屬外勤消防人員游泳能力未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比例,
     每年經游泳訓練增加具有救生員證照者超過百分之三者,其有
     功人員予以總計嘉獎五次以內獎勵;超過百分之六者,總計嘉
     獎十次以內獎勵;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比例者,增加具有救生
     員證照者超過百分之一未滿百分之三者,總計嘉獎五次以內獎
     勵,超過百分之三者,總計嘉獎十次以內獎勵。
   (二)每年各大隊辦理游泳能力檢測,並辦理游泳訓練致具游泳能力
     者增加達百分之六者,其有功人員予以總計嘉獎五次以內獎勵
     ;超過百分之十二者,總計嘉獎十次以內獎勵。


參、教育訓練各項業務之懲處標準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予以懲處:
    (一)相關人員未依計畫之規定事項執行教育訓練工作,經查證屬
      實者,申誡一次。
    (二)偽造事、病假因素逃避教育訓練,經查證屬實者,申誡一次
      。
    (三)參與救助隊訓練,結訓成績不及格,經補測一次仍不及格者
      ,予以申誡一次,且以未完成訓練論處且不核發救助訓練證
      書。



二十二、有關救災能力訓練暨評比考核懲處,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經普測評定個人成績,成績未達滿百者辦理複測,經複測仍
      未達滿百者,予以申誡一次,並由各大隊集中加強訓練,直
      至達到滿百。
    (二)經測驗評定成績未達滿百者人數佔該大、分隊參訓總人數五
      分之三以上者,其正、副主管各予以劣蹟三次註記,經複測
      成績未達滿百者人數佔該大、分隊參訓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
      者,其正、副主管各予以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