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機關正確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
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調系統),確
保使用者妥善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構)、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經資料庫
管理機關核准同意使用者。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最高管理機關:本府資訊中心,為本市勞保查調系統單一窗口及
維護管理機關。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勞動局,辦理勞保查調系統相關審核與稽
核業務。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勞保查調系統之機關。
(四)機關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該機關使用勞保查調系統
之管理人員。
(五)業務承辦者:指使用機關因業務須使用勞保查調系統之人員。
四、本系統管理使用者之權責如下:
(一)最高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1、開設使用機關勞保查調系統權限。
2、維護機關管理者帳號(含新增、刪除、異動)。
3、統一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使用機關
所需勞保查調系統查調項目。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1、審核機關管理者帳號異動申請案。
2、審核使用機關勞保查調系統查調項目權限申請案。
3、不定期稽核使用機關使用資料庫之情形。
(三)使用機關權責如下:
1、定期稽核使用機關帳號有效性、查調正當性。
2、訂定使用勞保查調系統之相關規定。
(四)機關管理者之權責如下:
1、開設業務承辦者勞保查調系統查調權限。
2、管理業務承辦者帳號(含新增、刪除、異動)。
3、配合勞保局及最高管理機關進行不定期稽核。
4、彙整使用機關所需勞保查調系統查調項目,向最高管理機關
申請查調項目查調權限。
5、每月檢查系統使用紀錄及查調內容記錄,如有異常,應立即
查明並呈報機關首長,進行相關處理。
(五)業務承辦者之權責如下:
1、於業務權限範圍內使用勞保查調系統查調資料或列印相關文
件,列印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不得任意
複製。
2、為遵守資料安全與保密原則,使用勞保查調系統查調資料,
需有法令依據或取得洽公民眾簽署同意並確認查調內容。
3、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個月之系統使用及查調內容紀錄,
送機關管理者,以供機關內部管考稽核運用及查驗使用。
五、新增或異動勞保查調系統帳號,程序如下:
(一)機關管理者帳號:
1、機關管理者填妥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查調機關管理者帳號申
請表(附表一),經機關首長核章,送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
後,由資料庫管理機關送最高管理機關依審核結果新增或異
動勞保查調系統帳號。
2、新增帳號,應先申請e政府公務帳號並上傳自然人憑證,始
得申請開放帳號權限。
(二)業務承辦者帳號:
1、業務承辦者填寫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查調業務承辦者申請表
(附表二,以下簡稱業務承辦者申請表),經機關首長核章
後,送機關管理者新增或異動勞保查調系統帳號。
2、新增帳號,應先申請e政府公務帳號並上傳自然人憑證,始
得申請開放帳號權限。
六、新增或異動勞保查調系統之查調項目查調權限程序如下:
(一)業務承辦者依業務需求填寫業務承辦者申請表,經機關首長核章
後,送機關管理者新增或異動勞保查調系統之查調項目查調權限
。
(二)使用機關新增或異動勞保項目查調權限,應由機關管理者填妥勞
保局資訊中介服務查調項目增減表(附表三),並檢附相關授權
法令規定,送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送最高管理機關向勞
保局提出申請,最高管理機關依勞保局審核結果新增或異動勞保
項目查調權限。
七、機關管理者及業務承辦者,個人密碼應妥善保管,至少應每三個月變
更一次,且須符合e政府公務帳號密碼設置規定。
八、稽核制度如下:
(一)定期稽核:
1、機關管理者應於每月十日前,稽核前一個月之業務承辦者使
用情形報表,並將稽核結果提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
2、使用機關須定期稽核各業務承辦者之帳號有效性、查調正當
性等。
(二)不定期稽核:
1、勞保局及最高管理機關得不定期稽核使用機關。
2、資料庫管理機關每年至少對使用機關辦理一次現場稽核,並
得視稽核情形提報市政會議討論。
前項定期與不定期稽核應包含內容如下:
(一)資料是否正常使用:包括資料正確性、正當性(業務特定目的範
圍內使用)、查驗使用內容等。
(二)資料是否保密:包括影印資料之存放等。
資料庫管理機關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完成不定期稽核後,得依
稽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九、因業務需求委託、委任、委辦或委由區公所使用勞保查調系統執行相
關查調作業之業務主管機關,適用第四點第二款資料庫管理機關權責
規定,應辦理區公所勞保資訊查調相關審核與稽核業務。
十、為維護勞保查調系統資料安全,除供公務運用外,嚴禁將資料外流或
移作其他用途,所列印之資料均應併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