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作業依據:地價稅稽徵作業手冊。
二、作業單位:總分局地價稅承辦單位。
三、資料蒐集:
(一)地價稅稽徵作業手冊第一章。
(二)財政部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九五○四五六九五
四○號函。
四、管制項目: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營業稅資料查核清單、開工報告
書、使用執照申請書、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工廠登
記證註銷歇業變更廢止清冊、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書會辦資料及其他
各項地價稅稅籍清查管制項目等。
五、管制查核:
(一)總、分局應由專人負責收件、編號、登記、分案、銷號及管制作
業。
(二)本管制作業之編號計九碼,第一至三碼為年份,第四至五碼為月
份,第六至九碼為流水號。
(三)各項課稅資料,由管制人員視各項資料量多寡訂回報日期(每項
作業期間為二個月),填造管制表(如附件一),交各承辦員辦
理。
(四)管制人員應按月編製查核統計表(如附件二),分局管制人員應
將統計表於次月十三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一日)送總局彙整,
由總局陳核並於內網公告查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派案清冊
列表(如附件三、四)。
(五)承辦人員應於簽收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結,送交管制人員辦理銷號
;管制人員對將至管制期限案件,於內網公告並口頭催告;承辦
人員有逾二個月未回報查核結果且再逾十日仍未辦結之案件,由
管制人員書面催辦(如附件五),承辦人員於三日內敘明理由辦
理展期,展延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展延後逾期仍未辦結案件,承
辦人員應專案簽報,視個案列管。
(六)地價稅開徵及準備期間(九至十二月)所收集之課稅資料於次年
之一月分案,惟有時效案件仍應即時分案,未分案資料由管制人
員妥善保管。
(七)為有效管理通報資料查核情形,由各單位主管股長不定期抽核,
抽核方式另訂於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計畫並列入
內部業務檢查範圍。
(八)管制、催辦、展期單應裝冊保管二年;各項清冊通報資料保管五
年。
六、本作業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