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各級學校辦理午餐之相關經
費,使學生安心及快樂求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情形之本市各級學校:
(一)公辦公營午餐學校者,指設有廚房自辦午餐之學校。
(二)公辦民營午餐學校者,指設有廚房委外辦理午餐之學校。
(三)資源分享午餐學校者,指未設廚房由前二款午餐辦理學校供應午
餐者。
(四)本市復興區學校及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廚工薪資補助:
1、一般型公辦公營午餐學校每校每月補助一位廚工薪資新臺幣
四千元;一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偏遠型公辦公營午餐學校每校每月補助一位廚工薪資新臺幣
八千元;一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七萬二千元。
3、本市復興區學校及偏遠公辦公營小型午餐學校(供餐學生數
未達一百人),每校每月補助一位廚工薪資新臺幣一萬六千
元;一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十四萬四千元。
4、公辦民營及資源分享午餐學校者不予補助廚工薪資。
(二)導師午餐指導費:午餐學校每位導師每月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一
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本市復興區學校及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營養品補助:
1、本市復興區學校十一所國民小學及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學
生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點五元。
2、本市復興區學校介壽國民中學,學生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十
五元。
3、本市復興區巴崚國民小學、高義國民小學、三光國民小學及
光華國民小學,學生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視
本局教育局財源及中央補助款調整。
(四)公辦公營午餐學校資源分享他校「午餐運送經費」補助:公辦公
營午餐學校每校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共補助九個月。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五、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經費由各校分基金預算項下支應補助,各校
應依補助項目分別編造印領清冊一份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