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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學校辦理午餐及營養品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各級學校辦理午餐之相關經
    費,使學生安心及快樂求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情形之本市各級學校:
  (一)公辦公營午餐學校者,指設有廚房自辦午餐之學校。
  (二)公辦民營午餐學校者,指設有廚房委外辦理午餐之學校。
  (三)資源分享午餐學校者,指未設廚房由前二款午餐辦理學校供應午
      餐者。
    (四)本市復興區學校及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廚工薪資補助:
         1、一般公辦公營午餐學校每校每月補助一位廚工薪資新臺幣一
            萬元;一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九萬元。
         2、復興區、偏遠型及小型(供餐學生數未達一百五十人)公辦
            公營午餐學校,每校每月補助一位廚工薪資新臺幣二萬二千
            元;一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十九萬八千元。
         3、公辦民營及資源分享午餐學校者不予補助廚工薪資。
  (二)導師午餐指導費:午餐學校每位導師每月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一
    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本市復興區學校及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營養品補助:
       1、本市復興區學校十一所國民小學及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學
            生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點五元。
         2、本市復興區學校介壽國民中學,學生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十
            五元。
         3、本市復興區巴崚國民小學、高義國民小學、三光國民小學及
            光華國民小學,學生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視
            本局教育局財源及中央補助款調整。
  (四)公辦公營午餐學校資源分享他校「午餐運送經費」補助:公辦公
    營午餐學校每校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共補助九個月。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五、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經費由各校分基金預算項下支應補助,各校
    應依補助項目分別編造印領清冊一份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