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及減輕本市基地開發行為對交通
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交通整體規劃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地開發:指在特定基地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或其他工事,或對
土地或建物之任何使用產生實質改變者。
(二)開發單位:辦理基地開發行為者。
(三)基地開發交通影響:指基地之開發計畫實施,對於周遭交通運輸
系統、交通型態或服務水準之改變,進而影響原交通運輸系統所
能提供服務水準者。
三、本府為審查交通影響評估事項,得設本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交通局另定之。
四、申請基地開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超過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送
審基準時,開發單位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
由本府交通局審查:
(一)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於基地開發許可或土地變更階段之審查程
序者。
(二)都市設計審議或建築執照申請階段。
(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報告書應專冊提送。報告書內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三
條及桃園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檢核表(如附表四)規定辦理。
五、前項送審查之報告書,由本府交通局將審查意見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
報告書審查時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配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程序,於審議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同時進行交通
影響評估審查。
(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四)配合建築執照申請程序,於建管單位收件後,同時進行交通影響
評估報告書審查。
(五)同一基地開發案已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於建築執照申請階段,檢附原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之審查意見,免
提送報告書。
六、本府得依審議小組決議請開發單位提出定期交通監測評估報告書,以
瞭解基地開發後之實際交通影響,並與原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之預測
結果相互比對。
開發單位未依報告書執行交通疏緩措施、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交通監
測計畫或基地開發對於鄰近交通造成非預期中之影響時,本府交通局
得要求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