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
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桃園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
三、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各組之設立標準依本標準規定。
四、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組長、教保服務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及職員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二)護理人員:每園應置一人。
(三)廚工:本園或分班招收人數分別在九十人以下者,各置一人;超
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上開人員得
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五、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本標準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