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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
  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市災害防救
  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三)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之規劃與推動。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執行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
  任三人,由本府秘書長、消防局局長及水務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
  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管理及執行本辦公室相關事務
  。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資通管考組及調查復原組,各
  組之業務分工如附表。並置組長四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各機關人
  員調用或派兼。
  調任或派兼人員應熟稔所屬單位之相關業務,其服務期間受本辦公室
  指揮監督。


五、本辦公室應每季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本府所屬各
  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或本市災
  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學者與會。
  各業務分組應每月召開業務會議,協調 、管制各分組成員工作執行
  進度。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
  消防局派員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