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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電腦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為健全電腦機房管理制度及機房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除本要點有特別規定者外,電腦機房安全管理依據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及所屬各單位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三、資訊人員為電腦機房專責管理人員。


四、電腦機房房門應裝設門禁系統。


五、進出電腦機房人員,除專責管理人員外均需填寫電腦機房進出人員登
  記表,登載進入電腦機房人員姓名、單位、事由、日期以供查考。



六、專責管理人員離開電腦機房時應立即上鎖。 


七、為避免連線作業中斷及較長時間之停電,電腦機房應設置不斷電設備
  及發電機設備。



八、電腦機房應裝設空調,內機房溫度應維持在攝氏二十五度至二十九度
  間,相對濕度應維持在百分之五十五至七十間。



九、電腦機房內不得存放未經核准之電器物品。


十、電腦機房內應定點放置消防器材。


十一、電腦機房應保持整潔,不得吸煙、進食,各項電腦設備周圍不得放
   置茶水。



十二、機器故障時,應先初步由電源、設備燈號及訊息來進行判斷與檢查
   。若無法自行處理,應通知廠商前來修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