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有限資源,輔導桃園市工業區廠
商及產業協進會(以下簡稱廠商協進會),有效協助本府推行各項政
務及政令宣導工作、提升園區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用途如附件一。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如附件二。
(三)申請者得於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助,如當年度預算不足,
補助金額得按申請件數比例調整,如當年度未編列預算,不受理
申請。
三、補助事項:
(一)協助本府推行各項政務及政令宣導工作。
(二)促進會務及會員權益提升活動。
(三)園區品質環境提升研習觀摩。
(四)上述工作項目以符合本府政策目標為限,且需經本府核定。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檢送申請書(附件三)、年度工作計畫書(附件四)、
立案證明及會員名冊等相關書件,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
(二)年度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背景說明。
2、計畫目標。
3、計畫項目、內容概述、自評績效衡量指標及預算目標數。
4、執行方式。
5、經費概算。
6、計畫效益。
(三)審查作業:
本府以書面審查年度工作計畫書,必要並得視計畫性質及個案需
要,以會議方式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
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函復申請者。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1、經本府同意補助之廠商協進會,應於收到本府通知函後,製
作領據,於領據上加蓋廠商協進會、出納、會計及負責人印
章,送請本府核撥款項。
(二)經費核銷
1、廠商協進會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成果報告、相關資料照
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原始憑
證正本,餘得檢附影本)送本府核銷。
2、廠商協進會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未依原定計畫辦理,應將
未辦理項目之補助經費於核銷時繳回本府。
六、輔導及考核獎勵:
(一)受補助之廠商協進會應依計畫於期限內辦理活動,並於每年十一
月底前提出執行工作內容及自評績效衡量指標評量表送本府,以
利本府考核。
(二)本府對受補助之廠商協進會得指派人員不定期前往訪視,以瞭解
各項計畫執行情形。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廠商協進會,其辦理成果
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畫辦理完畢或執
行績效不彰者,下年度酌降或不予補助。
七、廠商協進會應遵守之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
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
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本府。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