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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候用偵查佐甄試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提高基層刑事偵查佐素質,發揮犯罪偵防功能,符合本局實際需要
  ,特訂定本甄試作業規定。


二、本甄試作業之甄試對象為現任「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十序列
  職務或第十一序列職務滿三年(不含試用期間)者。但曾任刑事警察
  人員,因考核不適任或工作績效不佳遷調行政警察工作者,二年內不
  得參加甄試;因個人因素自願遷調行政警察工作者,依警察人員陞遷
  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遷調現職機關須滿六個月」之規定辦
  理。


三、本甄試作業之報考資格如下: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經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丙等)以上考試及格。
  (三)年齡未滿四十五歲。
  (四)第十序列職務人員,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停止遷
    調情形。
  (五)第十一序列職務人員,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不得辦
    理陞任情形。
  (六)現任警佐二階以上合格實授人員。
  (七)考試當年度全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術科之成績不及格或無成績
    者或經核准免常年訓練人員,不得報考。
  (八)最近三年未有勤前飲酒、酒後駕車之事實,未因違反品操風紀受
    記過以上懲處或因工作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受懲戒處分。
  (九)最近三年未曾因案遭起訴、緩起訴處分、判決有罪或因案停職,
    無涉「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有關品操、工作風紀紀律之重大
    違法(紀)未結案件。
  (十)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另予考績不予
    採計。


四、本甄試作業應由報考人於公告之報名期間內填具報名表後,經服務機
  關初審符合本規定第三點報考資格後,轉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彙整;
  報考名冊由本局人事室、訓練科及督察室複核,資格不符者不得參加
  甄試。


五、本甄試作業於每年七月辦理,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六、本甄試作業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學科:
     1、論文(含公文)(40%)
     2、偵查法令(30%)
     3、偵查犯罪實務(30%)
     4、加考科目:少年及婦幼相關法令
  (二)術科:
     1、手槍射擊(含近迫射擊 30%、五環靶射擊 30%、運動後射
      擊40%)
     2、體能(三千公尺跑步)測驗
     3、綜合逮捕術
  (三)口試:
        學科及術科成績符合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始得參加口試
        。


七、本甄試作業之錄取資格如下:
    (一)學科任一科不得零分,成績平均達五十分以上(加考科目不計)
        。
    (二)術科手槍射擊平均達七十分,體能及綜合逮捕術均達六十分。
    (三)口試成績達六十分。


八、本甄試作業之列冊候用及進用順序如下:
    (一)列冊候用順序:
        1、第十序列甄試合格人員按學科成績(加考科目不計)高低順
      序列冊候用,學科成績相同者,以論文、偵查法令、犯罪偵
      查實務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各項成績均相同者由人事甄審
      委員會排定候用順序。
        2、第十一序列甄試合格人員依陞職積分占百分之五十,學科測
      驗成績(加考科目不計)占百分之五十核算總分,按總成績
      高低順序列冊候用,總成績相同者,以陞職積分高低順序排
      列之,陞職積分相同者,以論文、偵查法令、犯罪偵查實務
      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各項成績均相同者由人事甄審委員會
      排定候用順序。
        3、加考少年及婦幼相關法令成績達六十分者,始得於分發作業時
            選填少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
    (二)進用順序:
        1、第十序列人員。
        2、第十一序列人員。



九、本甄試作業之派補方式如下:
    (一)甄試單位公布錄取成績後,將錄取名冊轉報本局人事室提請人事
        甄審委員會審議後,辦理列冊候用及派補事宜,候用人員資績計
        分之計算以最新資績計分為準。
    (二)陞補新進偵查佐前應先行調整現職偵查佐請調存記人員後,再視
        各單位缺額分配。
    (三)候用人員派補時如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派補偵查佐,二年內不得
        再報考。


十、經甄試錄取列冊候用人員,候用期限至派補完畢為止。

十一、列冊候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候用:
      (一)年齡逾四十五歲。
      (二)第十序列職務人員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停止遷
          調情形。
      (三)第十一序列職務人員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不得辦
          理陞任情形。
      (四)候用期間列教育輔導、關懷輔導對象、違紀傾向或酗酒列管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