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利本局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建立標準化處理流程、案件
管制稽催及年度稽徵業務考核作業規範,以期有效處理納稅者權利保
護案件,達到保障納稅者權益及提高行政效率之目標,特訂定本作業
原則。
二、作業分工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選任簽報作業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
項受理派案單位為法務科;管制及研考單位為服務科;其他相關作業
另按性質分派。
三、納保官選任作業及外部資訊公開
(一)法務科應於每屆納保官任期屆滿前 1 個月,請人事室提供現任
薦任 8 職等以上,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稅務工作
10 年以上,最近 5 年年終考績至少 3 年考列甲等,且無考
列丙等及曾受懲處、懲戒或刑事處分情事之人員名冊後,簽報局
長指派次屆納保官。指派結果除通報人事室及服務科外,另將納
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陳報財政部備查。增派、減派或改派納保官
時,亦同。
(二)人事室接獲法務科通報納保官派任結果後,即應製發新派任納保
官之職名章或於任期屆滿後收回原納保官之職名章,並發布人事
命令。
(三)服務科應依財政部賦稅署規定格式,依下列週期,更新本局網站
所公開納保官之設置情形(如附件 1-1 )、納保官專業背景(
如附件 1-2 )、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辦結情形統計表(如附件
1-3 )及訓練及宣導執行情形統計表(如附件 1-4 )。
1、 107 年 1 月:每週第 1 個工作日上午 12 時前。
2、 107 年 2 月至 12 月:每月 5 日上午 12 時前。
3、 108 年(含)以後年度: 1 、 4 、 7 、 10 月 5
日 12 時前。
四、納保官職權如下
(一)主任納保官:監督及審核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必要
時得代理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案件。
(二)納保官:
1、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2、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3、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
4、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五、納保官代理及案件改派作業
納保官因連續差假 10 個實際工作天以上或有應行迴避事項,應簽報
主任納保官指派其他納保官代理或將案件改分派其他納保官,並於簽
准後通知法務科派案人員辦理分案派查代理人或辦理改派作業。
六、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之認定原則
(一)申請書符合標準格式(如附件 2 )。
(二)申請內容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
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之權利保護事項。
(三)敘明請求納保官協助。
七、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之受理及派案處理程序
(一)向總局申請案件
1、書面申請
總收文人員收件後,於公文線上簽核暨管理系統( QIA )
登錄基本資料並將案件分派至總局納保組(虛擬單位),再
由法務科派案人員派予承辦納保官後,將申請書交予承辦納
保官。
2、言詞申請(含電話申請)
(1)納稅者不以書面而以言詞方式申請者,由納保官聆聽申請
事由後,依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如附件 2 )製
作書面申請文件,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聯絡方式、申請
類型及具體申請事項等,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並請其
簽名或蓋章確認。
(2)納保官於製作書面申請文件後,應將該文件及納稅者所提
供其他資料交總收文人員,續依七、(一) 1、書面申請
案件之方式辦理。
(二)向分局申請案件
1、書面申請
(1)分局總收文人員收件後,立即將申請書傳真或製成電子檔
傳予法務科派案人員,至遲應於次日將正本交換至法務科
派案人員。
(2)法務科派案人員收到傳真或電子檔後,將申請書送總局總
收文人員掛文,後續依七、(一) 1、以書面向總局申請
案件方式辦理。
2、言詞申請(含電話申請)
(1)納稅者不以書面而以言詞方式申請者,分局人員得利用電
話、網路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納稅者直接與納保官對
話。納保官聆聽申請事由後,續依七、(一) 2、以言詞
向總局申請案件方式辦理。
(2)分局人員如未能依前述方式使納稅者直接與納保官對話者
,由分局人員聆聽申請事由後,依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
請書製作書面申請文件,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聯絡方式
、申請類型及具體申請事項等,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
並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交分局總收文人員掛文,續依七
、(二) 1、以書面向分局申請案件方式辦理。
(三)網際網路申請案件:納稅者經由本局網站線上提出申請者,由法
務科派案人員每日定時上網收件後,依總局收文方式辦理。
八、案件派查後,納保官應先詳閱申請人申請事由、內容及所附有關資料
,並分別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保官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或權
責單位,並副知申請人:
1、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之全部或一部為無管轄權者。
2、申請事項非屬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所定權利保護事項範圍,應依一般申請案件或行
政救濟案件辦理者。
(二)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定相當期間命申請人補正:
1、申請書未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
要點第 10 點規定記載。
2、無具體內容。
3、申請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4、其他不合法定程序。
(三)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保官於派案或逾期不補正後 10
日內撰寫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如附件 3 )並簽核,答
復申請人不予受理:
1、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序、格式,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
期不補正。
2、同一權利保護事項之申請事由,曾經辦理並已明確回復處理
結果,仍重複申請。
3、非屬權利保護事項且申請內容並未涉及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事
項者。
4、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或成立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四)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保官得不作成納稅者權利保護事
項處理書而予以結案,並應答復申請人:
1、撤回申請。
2、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於通知面(協)談期日不到
場,經另訂期日通知,屆期仍未到場。
九、納保官為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進行調查。申請人提供調
查之證明文據等資料,納保官應核對正本,不能以正本附卷,另以影
本或樣本代替者,應予核對無誤後,在影本或樣本加註「本件與正本
相符」並簽章。
十、納保官於辦理溝通與協調及申訴與陳情等程序時,應將處理意見提供
權責單位審酌,並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原處理方式無違法或不當,且無面(協)談必要者,應即敘明理
由答復申請人。
(二)有面談必要者,應指定期日及處所與申請人進行面談,並得通知
權責單位派員到場說明,於面談時或面談後答復申請人辦理情形
。
(三)有協談必要者,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及本局
稅務案件協談作業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協談,納保官應積極進
行溝通與協調。如協談獲得共識者,由權責單位做成協談紀錄,
並儘量遵照協談結果為適當之處理。納保官於協談後將後續辦理
情形答復申請人。
(四)納保官與權責單位就審理程序中之稅捐及裁罰爭議案件發生見解
歧異時,如於違章審理階段,違章審理人員應將納保官審查意見
併入審查報告書,依程序提交裁罰審議小組討論;如於復查階段
,復查員應將納保官審查意見併入復查案件審查報告書,提交復
查委員會討論。
十一、納保官於辦理救濟諮詢與協助事項時,應告知申請人所提供之諮詢
與協助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由辦理行政救濟案件之復查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各級行政法院,本於其確信見解,為妥適處理
。
十二、納保官撰擬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及結果答復
(一)除有八、(四)之情形外,納保官應將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
項之處理情形與結果逐案作成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納
稅者之建議有採行之必要及可能性,惟因法令限制未便採行者
,得敘明理由建議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改進或作為研擬修法
之參考。
(二)納保官應就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結果,針對案情內容
、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用
語答復申請人。其以言詞答復處理情形並經申請人同意免以書
面答復者,納保官得將答復內容要旨及申請人同意情形,扼要
敘明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不另以書面答復申請人。
(三)納保官得視原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內容及辦理情形,依職
權轉換為其他權利保護事項,並將轉換情形,於答復申請人時
併予告知。
(四)主任納保官及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對外行文時,應
以本局之局文為之,並以「納」字為發文字號。
(五)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除屬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
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 12 點及第 19 點規定結案及移轉他轄案
件外,辦結案件均應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復「稅捐稽徵機
關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 4 ),
並由服務科管制人員蒐集彙整。
十三、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之公文決行層次
(一)結案文書(如逕予結案函、不予受理函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處理書):原則由主任納保官決行;遇有特殊或重大爭議案件
者,由一層決行。
(二)非結案屬程序性事項文書(如通知補充說明函):除案件展延
由主任納保官決行外,原則上由納保官決行。
(三)局年度工作成果報告:由局長決行。
十四、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一)申訴與陳情案件處理期間為 30 日,其餘類型案件處理期間為
60 日。
(二)因故未能如期辦結者,經主任納保官核准後得於原處理期間之
限度內延長 1 次。
(三)申請案件同時包含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及其他類型者,一律分類
為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類型;申請案件同時有申訴或陳情及
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類型者,一律分類為申訴或陳情案件類型
。
十五、稽催及管制作業
(一)服務科應依下列期限編製下列各種報表,送主任納保官核閱:
1、權利保護事項案件未結明細表:每週第 1 個工作日。
2、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工作執行績效表:每月 3 日前。
(二)服務科應依財政部賦稅署規定格式,於下列期限編製本局納稅
者權利保護案件工作執行績效表(如附件 5 ),以電子郵件
方式提供輪值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順序如附件 6 )。
1、 107 年 1 月:每週第 1 個工作日上午 10 時前統計
截至上週最後工作日辦理成效。
2、 107 年 2 月至 12 月:每月 5 日上午 10 時前統計
截至上個月底辦理成效。
3、 108 年(含)以後年度: 1 、 4 、 7 、 10 月 5
日 10 時前統計截至上個月底辦理成效。
十六、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年度工作成果報告撰擬
(一)納保官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將上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申請案件( 106 年度工作成果併入 107 年度),參照年度
納稅者權利保護工作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 7 ),撰擬年度
工作成果報告(不含撰擬「壹、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設置、資
訊公開情形」),陳核至主任納保官。
(二)主任納保官應指定納保官,彙整各納保官之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撰擬局年度工作成果報告,陳核至局長後,於每年 1 月底
前陳報財政部賦稅署。如當年度稽徵業務考核績效報告資料提
供日期早於 1 月底前,則按稽徵業務考核績效報告資料提供
日期提供,並併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報告光碟。
(三)法務科及服務科應提供納保官撰擬年度工作成果報告相關統計
數據、報表及其他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