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核定事項,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有特殊情形需
變更其收費標準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變更。
三、(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表檔案)
本市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依下表規定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