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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內部控制推動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本局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
  ,提升施政效能及達到興利與防弊功能,依據行政院強化內部控制實
  施方案,特設本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各單位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
     範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
     控制制度及辦理內部稽核作業。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
     報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本局局長核定,
     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
    兼之:
    (一)文化發展科科長。
    (二)表演藝術科科長。
    (三)文化資產科科長。
    (四)文創影視科科長。
    (五)文化設施科科長。
    (六)閩南及民俗文化科科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人事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十)會計室主任。

四、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
    執行情形,亦得視議題需要,指定所屬派員出席,或邀請專家學者與
    會。

五、本小組內部控制幕僚作業由會計室負責,內部稽核幕僚作業由秘書室
  (研考)負責,並由各科(室)依業務權管分工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小組會議結束後(內控或內稽會議),分由幕僚單位專簽報告機關
  首長,並將會議紀錄通知各相關單位。

十、對執行本局內部控制業務著有績效人員,得依政府內部控制考評及獎
  勵要點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從優敘
  獎。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