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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0: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錄取人員儲備訓練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甄選錄取人員(以下簡稱學員),應於儲訓規定時間向訓練學校報到
  接受訓練課程。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申請延訓者,應於儲訓報到日
  前一個月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前項申請延訓人員,申請儲訓時應檢具本局核准延訓公文,並於下年
  度八月底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儲訓課程時數依各年度規劃調整,儲訓時間及課程由訓練學校安排,
  並得依實際情形彈性增減上課時數。
  前項儲訓期間,准予以公假參加。


四、學員因故未能參加儲訓課程應函報本局核准請假離班時段(不含休息
  時間),由訓練學校計入儲訓課程離班時數。


五、學員於儲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併計其他請假離
    班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時數百分之十五。
  (二)前款以外之事由,請假離班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時數百分之
    十。
  (三)未依規定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之曠課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
    時數百分之五。


六、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取消儲訓資格:
  (一)甄選錄取後三年內未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
  (二)不克參加儲訓且未申請延訓。


七、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重訓:
  (一)依第五點規定退訓者。
  (二)儲訓成績不及格者。
  重訓費用由受訓學員自付全額。但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
  傷病等事由請假離班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時數百分之十,且併計
  其他請假離班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時數百分之十五,經退訓者,
  無須負擔重訓費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