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
六條建築工程施工勘驗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應依序申報放樣勘驗、基礎施工勘驗、
各層樓板施工勘驗及屋頂或屋架施工勘驗。但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
師監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除本府指定應申報外,免辦理施工勘
驗申報。
前項施工勘驗時限,各層樓地板勘驗間隔以十四天為原則,承造人如
擬縮短勘驗間隔,應另提施工計畫並經本府同意。
三、施工勘驗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現場勘驗
: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二樓及屋頂版。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二樓版。
(三)規模在十六層以上建築物之十六樓版。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項目。
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應親自出席
會同現場施工勘驗。監造人因故無法到場時,應委託具桃園市建築師
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事務所職員證者或開業建築師代理。但前項
第四款情形監造人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申報施工勘驗,承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二)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三)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四)建築物施工勘驗檢查表及紀錄表。
(五)建築物監造、監督或查核報告表。
(六)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七)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全景及申報樓層之現況相片。
(八)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至現場勘驗相片。
(九)鋼筋(鋼骨)保證書、鋼筋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或品質證明書(出
廠證明書或TAF認證試驗室檢驗證明)。
(十)前施工階段之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含檢
測數據單)或強度試驗報告。但申報屋頂施工勘驗者,應於使用
執照申請時一併檢具。
(十一)施工期間必須勘驗部分運用內政部認可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
、新設備或新材料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施工期間必須勘驗部分運用隔震元件或消能元件者,其實體試
驗及性能保證試驗(測試)報告書、施工紀錄、照片及專任工
程人員與監造人查核紀錄。
(十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加註應附文件。
(十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監造人委託其他人員至現場勘驗時,應分別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文件
:
(一)屬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辦理現場勘驗之情
形:
1、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應檢具委託書、受託建築師開業證明
文件、受託開業建築師現場勘驗相片及監造人現場勘驗相片
。
2、委託具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事務所職員證
者,應檢具委託書、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
事務所職員證、受託人現場勘驗相片及監造人現場勘驗相片
。
(二)非屬前點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而採書面審查之樓層:
1、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應檢具委託書、受託建築師開業證明
文件及受託開業建築師現場勘驗相片。
2、委託監造人事務所員工,應檢具委託書、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事務所職員證及受託人現場勘驗相片。
工程施工負責人如有異動,承造人應造冊通知監造人,並副知本府。
消防設備審查許可文件,得於二樓版查驗時附卷備案。
五、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先行勘驗,並依前點填具
第一項規定文件,經監造人勘驗合格會同簽章,交由承造人檢具勘驗
申報文件,依規定時限向本府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但經監造人認
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須緊急施工者,得由監造人監督承造人先行施工
,並於施工次日起三日內會同監造人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證明文件
報請本府備查。
六、未按規定申報施工勘驗而先行施工者,除圍牆或現場構築式建築物污
水處理設施,應由監造建築師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文件外,未依規定申
報勘驗部分,由承造人於該樓層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或團體出
具含有結構材料強度與材質證明文件、無輻射鋼筋(鋼骨)及氯離子
含量檢測結果符合規定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始得施工。
前項安全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未合格者,起造人應立即停工,並向本
府提報結構補強計畫並辦理變更設計,無法補強者應予拆除。
第一項專業公會或團體之資格為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公會或
其他經政府核准立案,其章程中規定有建築物工程鑑定業務項目之專
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