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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0: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
    金):
    (一)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之機構(以下稱義務機構)進用身
          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二)員工總人數在十人以上未達六十七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
          人數達二人以上。
    (三)員工總人數達五人以上未達十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等級
          為重度以上。
    前項進用員工總人數,以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之人數為準。

三、前點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義務機構及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構任職且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皆滿一年,或於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任職且領有重度以
          上身心障礙證明皆滿六個月。
    (二)每月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三)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四、獎勵金額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義務機構:按其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
          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構:按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
          第二人起,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按其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者人數計算,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七千元。
    前項核計獎勵金之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
    滿三十六個月止。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一人核計,不得主張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核計人數。

五、申請獎勵金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
    五日前向本府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員工薪資一覽表(如附表二)及清冊。
    (三)申請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人數明細或公教人員保險清單(含年
          資滿三十年)。
    (四)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五)勞工保險加保證明或公教人員保險證明影本。
    (六)設立於本市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七)領據(如附表三)。
    (八)撥款同意書(如附表四)。
    前項申請經審核獲准獎勵者,由本府通知請領獎勵金。

六、受獎勵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並應提供所需
    資料。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