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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4: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民國 93 年 02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之殯葬設施,為本縣轄區內依法設置之公墓、殯
儀館、火化場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

第 3 條
殯葬設施之查核事項如下:
一、殯葬設施開發許可、雜項 (使用) 執照、建照 (使用) 執照等相關文
    件。
二、殯葬設施結構體之定期安全檢查。
三、殯葬設施處所及消防設施。
四、殯葬設施聯外交通。
五、殯葬設施產生之廢氣、污水及噪音處理措施。
六、原設置許可設施。
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第 4 條
殯葬設施之評鑑,由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邀集有關機關、團體組
成評鑑小組辦理,並每年辦理一次。

第 5 條
殯葬設施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其設施。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消費權益之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依其殯葬設施之種類,由本府另定之,並於
實施六個月前公告。

第 6 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設施經營者或管理人並公告之。

第 7 條
殯葬設施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得發給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方式予
以獎勵。
各鄉 (鎮、市) 之公有殯葬設施之經營,有二以上列為優等或甲等者,對
該公所之獎勵及人員敘獎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前二項獎勵方式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 8 條
殯葬設施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者,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
知達到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備。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