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桃園市觀光產業發展,建立與民
間觀光業務溝通平台,特設桃園市政府觀光發展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市觀光產業解決問題。
(二)促進本市產業合作,強化異業結盟。
(三)其他與本市觀光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六人至九人。
(二)具觀光專長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觀光事業從業人員九人至十二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
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
言及表決。
六、本會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個別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或
專家學者先行調查研究;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
士列席提供諮詢。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
避規定。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各權責單位辦理。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