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桃園縣政府,依法辦理桃
園縣各項地方稅稽徵業務,並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服務行政科 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其他稅務行政綜合業務
、事務、文書、檔案及出納等事項。
二、複核科 掌理各項稅捐稽徵之複核、抽查、內部業務檢查、綜合設計
規劃、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三、土地稅科 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稽徵、代徵工程受益費等
事項。
四、房屋稅科 掌理房屋稅、契稅稽徵、房屋稅地價稅欠稅催繳取證等事
項。
五、消費稅科 掌理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特別稅課、臨時稅課
、附加稅課之稽徵、各稅逃漏稅捐之調查及使用牌照稅之違章審理等
事項。
六、資訊科 掌理稅務資訊作業管制、檔案維護運用分析、機器操作管理
、稅款劃解銷號退稅徵課統計及單照管理等事項。
七、法務科 掌理違章漏稅案件、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各項欠稅、財務罰
鍰之處理及法制業務等事項。
八、中壢分局 掌理中壢、平鎮、觀音等三市(鄉)各項地方稅稽徵等事
項。
九、大溪分局 掌理大溪、龍潭、復興等三鎮(鄉)各項地方稅稽徵等事
項。
十、楊梅分局 掌理楊梅、新屋等二鎮(鄉)各項地方稅稽徵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專員、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技士、科員、
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縣政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