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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6: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