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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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娛樂稅課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加強稅籍管理,維護租稅公平,増裕庫收,特定訂本要點。
二、依據:稅捐稽徵法、娛樂稅法及娛樂稅稽徵作業手冊。
三、作業單位:本局消費稅科娛樂印花稅股、中壢分局使用牌照稅股、大
溪分局房屋稅股及楊梅分局房屋稅股。
四、管制項目:裁處書副本、臨檢紀錄表、偵(警)訊筆錄、聯合查報小
組稽查紀錄表及其他各項管制資料等。
五、資料類別:
項目
資料類別
項目
資料類別
裁處書副本
1
聯合查報小組
稽查紀錄表
4
臨檢紀錄表
2
其他
5
偵(警)訊筆錄
3
六、登記及管制:
(一)各單位應設置專人負責收件、編號、登記(錄)、分案、銷號
及管制作業。
(二)本管制作業之編號計10碼,第1至3碼為年份,第4、5碼為月份
,第6至10碼為流水號,流水號則按收件順序依序編號。
(三)各管制人員應建置管制檔或管制登記簿(樣式如附件1),將
課稅資料之管制編號、收件日期、收件文號、商號名稱、派案
日期、承辦人、應辦結日期、結案日期及查核結果等,逐一登
錄於管制檔或管制登記簿內,以資管制。
(四)各管制人員將管制之課稅資料分送承辦人員時,應請承辦人於
派案登記簿(如附件2)或管制登記簿簽收,承辦人簽收後於2
個月內辦結,送交管制人員辦理銷號。
(五)承辦人未於2個月內辦結之案件,管制人員應填具催辦單(如
附件3)辦理第1次催辦,承辦人員簽名確認後5日內仍無法辦
結者,得敘明理由填具展期單(如附件4)辦理展期,展延期
限以1個月為限,管制人員應注意承辦人員有無依規定辦理展
期;展延後逾期仍未辦結案件,除管制人員就第1次催辦表續
作第2次催辦外,承辦人員應專案簽報,單位主管視個案列管
限期辦結。
(六)各管制人員應按月將各單位前一月份收案及辦理情形填具統計
表(如附件5)陳核,並於每月5日前影印1份送交消費稅科娛
樂印花稅股管制人員彙整陳報。
(七)派案登記簿、催辦單、展期單、管制檔或管制登記簿與統計表
等資料應於案件辦結後彙整裝冊妥善保管2年,再行銷毀,各
管制人員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以利查考。
七、為有效管理通報資料查核情形,由各單位主管股長就管制項目辦理抽
核,每年抽核1次,抽核後並填具抽查紀錄表陳核(如附件6)。
八、本作業要點陳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