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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各區衛生所遷(平)調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

二、目的:為提升同仁工作士氣,適才適所,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對象:本局暨所屬各區衛生所任現職滿1年以上之人員。

四、實施職缺:同一陞遷序列人員之遷調(含高序列任現職滿半年以上自
    願降調者)。


五、實施方式:
  (一)選填意願調查表,並繳交個人資料。
  (二)以面試及資績分數為總成績。
  (三)職務出缺後,依成績高低排定順序造冊,陳局長圈選。
  (四)成績相同者,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因故不願遞補者,應填放棄書,具有下次職缺遷調機會,如未填
    放棄書,該年度不予遷調。
  (六)遷調後,除陞遷外,1年內無重大事由,不可再申請遷調,以維
    人事安定。
  (七)意願調查表時效為1年。



六、機關首長因業務需要,逕行遷調者,不受此規範。

七、本要點局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