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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各衛生所)為民服務
  品質,維護工作人員服裝儀容之整體性,以建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服裝:各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端莊整潔,短褲(裙)長度不宜
  超過膝蓋中心點上5公分,並依下列業務性質穿著制式服裝:
  (一)執行醫療業務期間:醫師、藥師、醫檢師及放射師穿著白袍,護
    理人員穿著護士服(褲、裙)裝,其餘工作人員應著衛生所工作
    背心。
  (二)執行公衛業務或家訪期間:除顧慮涉及個案隱私等情形,工作人
    員均著衛生所工作背心。

三、鞋款:不得穿拖鞋或涼鞋。

四、頭髮:不得披頭散髮或怪異髮型,執行醫療業務時,髮長超過肩膀請
  盤起或利用髮夾(圈)予以固定,保持清潔工作界面,亦可避免不慎
  被拉扯。

五、指甲:執行醫療業務時,指甲不宜過長,勿塗擦深色指甲油或指甲彩
  繪(包括貼假指甲),以免抓傷病人或藏污納垢形成感染源。

六、證件:各衛生所工作人員執行業務時,除佩戴衛生所識別證,另依醫
  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醫事人員執業時,應佩戴身分識別證明
  (即執業執照)。

七、各衛生所主管應督促所屬工作人員確實依本注意事項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