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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溪文字第112002796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大溪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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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市溪文字第 11200
27965 號令修正第 4、6 點;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市溪文字第 11000
32003 號令訂定全文 13 點;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