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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四點、第九點附表一、第十點附表二。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10.25
發文字號: 府都行字第 1050263619 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四點、第九點附表一、第十點附表二。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容: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林地及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自然地景、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
    (六)已公告之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七)已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