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四點、第九點附表一、第十點附表二。 |
內容: |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林地及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自然地景、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
(六)已公告之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七)已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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