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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七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2.15 |
發文字號: |
府民秘字第106003578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七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
內容: |
十七、駕駛人或借用人所使用之公務車應善盡保管責任。
公務車於使用途中如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損毀,應依附表所示
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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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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