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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七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2.15
發文字號: 府民秘字第106003578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七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容:
十七、駕駛人或借用人所使用之公務車應善盡保管責任。
      公務車於使用途中如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損毀,應依附表所示
      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