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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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七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2.15
發文字號:
府民秘字第106003578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七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內
容:
十七、駕駛人或借用人所使用之公務車應善盡保管責任。
公務車於使用途中如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損毀,應依附表所示
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圖表附件:
第十七點附表.docx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