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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4.18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 106008883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容:
二、補助對象:經合法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非營利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