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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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4.18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 106008883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內
容:
二、補助對象:經合法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