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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12.28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31153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農業創意市集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為推廣本市農業,申請使用舞臺者,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同意後,得免收
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