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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日期: |
107.03.07 |
發文字號: |
桃社團字第1070015168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
內容: |
三、協助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並辦理相關活動、方案、講座、課程、
宣導等,以致贈本局感謝狀為原則;倘經評估致贈桃園市政府感謝狀
為宜,則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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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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