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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5.11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701096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四、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