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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 107.05.31
發文字號: 桃警婦字第107003441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
容: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一)本局員工相互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二)本局員工與非本局員工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局所屬各分局、各警察大隊(隊)主官所涉及之性騷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