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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6.27 |
發文字號: |
府社綜字第107015611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
內容: |
三、申請補助者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一般性補助,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政策性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
月提出申請。
(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應於執行前一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
前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作業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申請案件採取事前申請及審核,並以先到先審及隨到隨審為原則
。
(二)申請案件除本要點規定應由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外,以書面審核方
式為之。
(三)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經補正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四)核定補助之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或預付方式處理。
(五)申請案件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不符本要點及本須
知規定,並應一次敘明其不符原因。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及命其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一)檢具之申請資料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補助機關之督導、查核或考核。
(三)未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四)未經補助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不當支用補助款。
(六)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案經起訴、緩起
訴者,停止補助二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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