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1.10 |
發文字號: |
府經登字第1060008269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第五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社會風氣,杜絕公司或商業登記
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之變相營業,藉以從事色情、毒品及賭博等行為
,特訂定本要點。
四、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新增營業項目、所在地變更登記或復業登記,
依下列規定審查:
(一)程序審查:經發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審核
。
(二)現場勘驗:經發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消防局、警察
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製作會勘
紀錄表。
經前項審查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相符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准
予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由經發局將核准函副本抄送本府消防局、警察
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
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依主管法令權責進行管理。
五、治安顧慮行業經查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不符、未經核准公司或商
業登記,或接獲稅務機關等通報資料、違規事證時,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未經核准登記者,通報本府警察局嚴格取締,並通報國稅局及相
關機關加強查察。
(二)對於國稅局核准之營業登記未辦理治安顧慮行業登記者,經發局
應於收受國稅局副本後三個月內辦理聯合稽查。
(三)經本府警察局提報、民眾檢舉或本府聯合稽查小組查獲從事治安
顧慮行業之相關違規事證資料,應移送相關機關,並將執行成效
提報本府治安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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