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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7:28

修正「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公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6.07.10
公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60163727 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
容: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機農業:指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規定驗
    證合格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二、有機農業專區:指具有獨立區位且不易受鄰近地區慣行農業生產農地
    之污染,或住宅、工廠等建築物之水、土壤及空氣污染,並經本府設
    置或經所有權人報經本府核定公告之區域。
三、有機農業經營者:指從事有機農業生產、加工、分裝或驗證單位證明
    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業者,並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
    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