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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3:32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6.09.12
公告字號: 府秘行字第1060209128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
  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 14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聯絡人:蕭智巧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5

  ()電話:(03)3322101分機5490

  ()傳真:(03)3321833

  ()電子郵件:10018266@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為統一本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收費標準,以利前開場地之管理,且
使民眾有統一收費資訊可資參考,並活化該場地之利用,爰依據規費法擬
具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共七條,其要點如
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及執行機關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收費場地及相關規定。(草案第三條至第六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