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9.12 |
發文字號: |
府法濟字第106021945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第八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 |
內容: |
八、陳述意見以國語舉行,使用其他語言者,得向本府申請通譯人員。
陳述意見應事先妥善準備,於發言時間內作重點陳述,以十分鐘為限
。案情複雜者,得酌予延長。
陳述意見結束,到場人員應即退席,不得逗留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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