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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58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9.19
發文字號: 府法消字第106020598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設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消費有關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消費教育宣導。
  (三)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四)其他協助消費者事宜。

三、本中心置下列人員,由本府法務局局長指派兼任之:
  (一)主任一人,由本府法務局編審或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綜理本中心
    業務。
  (二)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法務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受主任之指揮監
    督,辦理本中心業務。

四、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得依其本職異動或本中心業務需求隨
  時改派。

五、本中心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