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民眾申請一百零六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日期: |
106.10.18 |
發文字號: |
桃稅地字第 1062755761 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民眾申請一百零六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民眾申請一百零六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公
告地價調整幅度較大,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財務負擔,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額。
(二)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
三、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納稅義務人
為自然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一)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
額增加部分,不適用之。
(二)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
助金。
(三)申請日前半年內,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納稅義務人已全部繳清應納地價稅額者,不得提出前項申請。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原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
予受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繳款書。
(二)中低收入戶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領取急難救助金者:主管機關核發之急難救助金證明文件。
(四)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主管機關核發之失業給付
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證明文件。
五、本局受理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
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地價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
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二)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就增加之
稅額得延期二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八期。
(三)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至
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六、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不得再申請延期
或分期繳納。
七、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額,未如期繳納者,
本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
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
送強制執行。
八、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土地,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時,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地價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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