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路跑活動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
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請者,指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登記立案之人
民團體或自然人。
三、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舉辦路跑活動,預計參加人數達三千人以上者,
應於活動舉辦前三十日申請許可,並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舉辦路跑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未達三千人者,應
依各該道路管轄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府受理申請時,應審查申請者所檢附之下列文件(含電子檔光碟一
份):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活動計畫書(含活動方案及說明與活動安全協定)(如附件二)
。
(三)交通維持計畫書(含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四)申請者為法人及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書或
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者為
自然人,其身分證明文件。
(六)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
(七)路跑活動規劃執行檢核表(如附件三)。
五、審查原則如下:
(一)相同路跑區域,每月以不超過一場為原則;當月同地點逾一場
活動申請,以先向本府提出申請者,優先列入路跑活動審查,
本府得告知後申請者,請其另擇時間或地點舉辦。
(二)路跑活動不得於國家考試、大型學力測驗及大型賽事等相類活
動期間及區域內舉辦。
六、案件經初審通過後,提送本府路跑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視
狀況邀集相關機關至活動現場進行勘查。
前項小組成員包括本府體育局、工務局、警察局、交通局等機關,
倘涉及其他相關權責機關或單位,亦納入之。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本要點規定。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其情形得補正,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
(三)申請許可之同一申請者或承辦單位,前二年內經本府許可之路
跑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
1、違反活動計畫書或相關法令規定。
2、未能維持現場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環境安寧
或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等。
3、其他辦理品質不佳而引起大量負面報導之情事。
4、計畫預計參加人數未達三千人而實際參加人數達三千人以
上或有其他企圖規避審查之情事。
八、經本府許可之路跑活動計畫,不得變更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如有變更,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許可;如遇天災、意外事故或其他
重大原因致無法按原訂計畫舉辦者,本府得廢止原許可案。
九、申請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光碟
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