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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3:57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12.29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6031645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法規名稱: 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幼兒園幼生收費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幼兒園依本要點申請收費規定事項。


四、幼兒園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因素,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
    確有調整收費數額之需要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
    一份,依公告時間內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家長收費調整通知、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四)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五)調整收費項目之佐證資料。
    (六)最近一次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
        紀錄表。


五、本要點所稱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指設立於本市之幼兒園,且符合幼
    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者。
    幼兒園第一次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經本
    小組依園方提報之材料成本、人力成本等經營成本分析進行審議。
    新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免檢附前點第三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經審議其
    收費屬合理範圍,且於每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前取得設立許可者,始
    得申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或為本市就學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
    新設立之公立幼兒園收費數額應報教育局審查。


六、幼兒園收費額度預定逾最近一次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收費者,應依前
    點規定提出申請,經審議屬合理範圍者,始得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
    兒園。
    本市就學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其收費預定逾最近一次登載於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者,應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
    公立幼兒園調整收費應報教育局審查。
    不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如欲再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其收費
    額度仍不得逾最近一次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之收費額度。暫停招生屆
    滿申請復業或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超過收費總額
    屆退場處分期限者,亦同。


十、本小組委員對於幼兒園申請資料及審議內容,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並不得挪作他用,審議後亦同。
    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
    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之出
    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前點經委員委託出席之代表,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