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 |
內容: |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
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
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
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
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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