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
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law.tycg.gov.tw/ )
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14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6 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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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一百零
四年七月十四日發布,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兩次修正,最近
一次修正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發布。
為因應本市平鎮區、龍潭區、蘆竹區及大園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增
設骨灰(骸)存放單位,並參酌實務作業需要,擬具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
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
如下:
一、遷葬作業是否發給獎勵金,係由用地機關自行審酌,爰修正公立殯葬
設施之免收及減收費用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
二、為落實照顧弱勢者,減輕其殯葬負擔,增訂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得
比照市民收費之規定。另為推廣多元葬法及協助弱勢者辦理殮葬事宜
,在本市死亡之經濟弱勢者,增訂得比照市民免收費用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因應本市平鎮區、龍潭區、蘆竹區及大園區公立納骨塔(堂)增設
骨灰(骸)櫃位及牌位區,修正第三條附表二。(修正條文第三條附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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