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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01

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 107.04.23
發文字號: 桃衛醫字第 1070028119 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容: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
    「桃園市政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任務:
    (一)執行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二)辦理急救用醫療器材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三)辦理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四)辦理災後家戶消毒、衛生改善之輔導、傳染病之預防及災區食品
        衛生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衛生業務權責事項。

三、成立時機:
    (一)非本局主管業務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經災害業務主管機
        關通報本局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時(如附件)。
    (二)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發生重大災害之通知,經局長指示應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四、作業單位與人員:
    (一)召集人:局長
    (二)副召集人:副局長
    (三)編組單位:醫事管理科、心理健康科、藥政管理暨稽查科、食品
        管理暨檢驗科、長期照護科、綜合企劃科、疾病管制科、健康促
        進科、人事室、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

五、任務分工:
    (一)召集人(局長):綜理本局緊急應變事宜及統整最新狀況並向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報告。
    (二)副召集人(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災害應變事宜。
    (三)醫療支援組(醫事管理科):
         1、遇有大量傷患事故立即啟動應變機制,並立即通知急救責任
            醫院整備待命,並統計受傷病患名冊及繼續監控後續狀況。
         2、於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開案,請急救責任醫院
            鑑入傷患資料,以利掌握傷情及動向。
    (四)心理健康組(心理健康科):災難心理輔導作業,提供災民心理
        撫慰;並掌握精神復健機構之災損及人員傷亡情形。
    (五)醫藥材組(藥政管理暨稽查科):辦理醫療物資、藥品及醫材緊
        急徵用,災害發生後,以緊急採購方式向各藥廠商徵用,供災區
        緊急救護使用。
    (六)食品安全組(食品管理暨檢驗科):負責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七)機構照護組(長期照護科):監控護理機構之災損及相關人員傷
        亡情形;掌握機構床位,必要時協調安置收容作業調度機構床位
        。
    (八)公共關係組(綜合企劃科):新聞稿及對外訊息發佈;輿情監控
        、分析、通知相關科室及持續追蹤。
    (九)疫情監測組(疾病管制科):辦理災區防疫作業、災區疫病監控
        、災後家戶防疫衛教宣導及消毒相關作業、衛生改善之輔導、傳
        染病之預防。
    (十)健康促進組(健康促進科):辦理災區民眾衛教保健事宜。
    (十一)人力資源組(人事室):辦理工作人員報到、差假管理及支援
          與輪值人力安排等。
    (十二)後勤組(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協助各科室值班人員膳
          食、經費核銷、車輛與司機調度等庶務。

六、災情通報:本局應將相關資訊轉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另視災害規模
    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本市市長及衛生福利部。

七、作業程序: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局指派人員參與輪值,分為二班
    制,每日八時及二十時辦理交(班)事宜。
    輪值人員應辦理作業項目:
    (一)每三小時統計急救責任醫院受傷病患人數,並與消防局核對傷患
        人數。
    (二)定時追蹤及彙整各機構災害損失情形:
         1、每三小時統計急救責任醫院及華陵醫療站災害損失情形。
         2、每八小時統計非急救責任醫院、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災
            害損失情形。
         3、每日八時及十六時統計各區衛生所災害損失情形。

八、輪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如為正常上、下班時間,輪值人員上、下班除
    於應變中心簽到(退)外,須依照本局人事規定完成出差請假程序;
    如為停止上班、例假日及下班至翌日上班時間,則以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之簽到(退)為準。


九、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