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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因辦理社會福利業務應用內政部
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移民資訊,為確保民眾個人資料安全,依
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局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
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由本局社政
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社政系統)以移民署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
閘門與檔案交換等方式,介接移民署移民資訊作業系統。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及區公所辦理社福業務之承辦人。
四、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移民資料運用管理:
1、已申請各項社福津貼並登錄本局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在案,方
可透過系統查調移民資料(如附表-移民資料查調標準作業
流程)。
2、查調移民資料之紀錄應保留五年。
3、非業務權責人員不得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移民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應加密保護。
6、不得任意複製。
7、使用者取得之民眾個資,應妥善管理或隨文歸檔並保存五年
。
(二)使用者管理:
1、使用者離開電腦時,應將帳號登出,以防資料外洩。
2、妥善保管系統帳號密碼,且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3、密碼至少每三個月應更換一次,並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
符號。
4、使用者業務異動或離職時,應立即通知系統管理者異動、關
閉系統帳號。
(三)系統管理者:
1、管理使用者帳號及權限。
2、本局社政資訊系統連線移民署介接查調之主機設備網路位址
(IP)不得任意變更,如需異動,應函知移民署。
3、社政資訊系統主機設備管理主管及承辦人異動時,應函知移
民署。
(四)稽核作業:
1、每年辦理二次稽核作業,抽查使用者查詢情形,並作成稽核
紀錄;如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2、移民署實施稽核作業時,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相關單位
及使用人員應配合辦理。
五、各使用者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遵守相關法令,且相關之公
務機密及個人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燬,並不得任意
複製,且不私自蒐集任何資訊,不將資訊洩漏、複製、轉讓、再使用
或交付第三人,並就其內容負永久保密之責,不因離職而終止;若未
依本要點辦理而致第三人權益受損時,由使用者負相關責任。
六、本規範未盡事宜,依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個人
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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